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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徵稿辦法
一、《司法新聲》自 109 年起,於每年三月、七月、十一月出刊。凡有關法學論著、外國法制介紹、實務問題研析等均歡迎投稿。
二、徵稿格式要求
  文章格式整齊,文獻引用準確完整且文字校對無誤,附有完整篇名、作者基本資料(身分證字號、職稱、連絡電話、聯絡地址、電子信箱)。
三、投稿方式
歡迎採用電子郵件投稿 , 請直接將來稿用附件方式寄送到tzupinlo@mail.moj.gov.tw,郵件主題為「司法新聲投稿」。無法使用電子郵件者,可將書面稿件及電子檔寄至:10671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 81 號(司法官學院收),信函封面請註明「司法新聲投稿」。
四、版權聲明
本刊採雙向匿名審稿制。於收受稿件完成並通知作者修改,於此期間,作者必須保證文稿的專有版權和專投,不得向其他公開發行之期刊、雜誌投稿。來稿如有一稿多投,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他人著作權者,除由作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,本刊將不再接受該位作者投稿。
貳、撰稿格式
一、正文
㈠文中段落號碼標寫順序為:壹、一、(一)、1.、A.、a.
㈡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,例如:刑法第 121 條、民法第 120 條、86 年度台上字第123 號、釋字第 200 號。
㈢日期、年代呈現方式:以西元年呈現為主,除判決、函示等例外。例如:1996 年1 月 1 日、86 年台上字第 123 號。
㈣引用外文專有名詞、學術名詞,請翻譯為中文,文中第一次出現時附上原文即可;如使用簡稱,第一次出現時使用全稱,並用括號說明簡稱,後續再出現得直接使用簡稱。例如 : 世界貿易組織(World Trade Organization, WTO)
㈤圖片、表格分開標號,編號及標題置於圖下、表上。
㈥引註號碼,除有特別用意外,統一放置於標點符號前。
二、引註
一、本刊採隨頁附註(footnote)格式,引用同一著作,如緊接前引註時,則可使用「同前註」;如其間隔有其他引註時,則以「作者名,註 x 書(文),xx 頁」方式呈現。
二、大法官解釋、法條條文及行政函釋無須註明日期及出處。
三、引註格式說明如下:
㈠中、日文文獻
1. 專書
作者名,《書名》,出版社,出版年月,版次,頁數(初版無須註明版次)。
例如:黃立,《民法總則》,元照,2001 年 1 月,2 版,231-251 頁。
2. 叢書
作者名,篇名,《書名》,出版社,出版年月,版次,頁數。
例如:王文宇,信託法原理與信託業法制,收錄於《金融法》,元照,2001 年 5 月,57 頁。
3. 譯者
原著,譯者,《書名》,出版社,出版年月,版次,頁數。
例如:H. Maurer 著,高家偉譯,《行政法學總論》,元照,2002 年 9 月,40-51 頁。
4. 期刊論文
作者名,篇名,《期刊名》,年月,卷期,頁數。
例如:李明亮,談胚胎幹細胞,《立法院院聞》,2005 年 5 月,349 期,23-24 頁。
5. 大法官解釋、法條
例如:大法官釋字第 645 號解釋、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。
6. 行政函釋
例如:內政部(87)年台內地字第 876381 號函。
7. 法院判決
例如:56 年台上字第 1863 號判例。
8. 法院決議
例如: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。
㈡其他外文文獻
1. 引用其他外文文獻,請依序註明作者、論文或專書題目、出處(如:期刊名、卷期數)、出版社、年月、頁碼或邊碼。法律條文及判決之引用依各國習慣。
例如:Radbruch, Gustav, Rechtsphilosophie, 3. Aufl., S. 251.
2. 英文引註:參 Blue Book 引註格式。
參、參考文獻
正文之後請開列引用書目(限於正文與註釋中援引過之書籍與期刊),書目請先列中日文資料,再列希文資料;中日文排列請按作者(編者)姓氏筆畫數,西文請按作者(編者)姓氏字母序。若同一作者有多項參考文獻時,請依年代先後順序排列。
肆、稿費計算
每篇文稿之字數,原則上以 15000 字為限(不含目錄、摘要、註解),每字 以 1.1元計算,經刊登之字數如逾 15000 字,仍以 15000 字計算稿費。

 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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