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徵稿辦法
一、《司法新聲》自109年起,於每年三月、七月、十一月出刊。凡有 關法學論著、外國法制介紹、實務問題研析等均歡迎投稿。 二、徵稿格式要求 文章格式整齊,文獻引用準確完整且文字校對無誤,附有完整篇名 、作者基本資料(身分證字號、職稱、連絡電話、聯絡地址、電子 信箱)。 三、投稿方式 歡迎採用電子郵件投稿,請直接將來稿用附件方式寄送到 ahua@mail.moj.gov.tw,郵件主題為「司法新聲投稿」。無法使用電 子郵件者,可將書面稿件及電子檔寄至:10671臺北市大安區辛亥 路三段81號(司法官學院教務組收),信函封面請註明「司法新聲 投稿」。 四、版權聲明 本刊採雙向匿名審稿制。於收受稿件完成並通知作者修改,於此期 間,作者必須保證文稿的專有版權和專投,不得向其他公開發行之 期刊、雜誌投稿。來稿如有一稿多投,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他人著 作權者,除由作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,本刊將不再接受該位作者 投稿。
貳、撰稿格式
一、正文 (一)文中段落號碼標寫順序為:壹、一、(一)、1.、A.、a. (二)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,例如:刑法第121條、民法第120條 、86年度台上字第123號、釋字第200號。 (三)日期、年代呈現方式:以西元年呈現為主,除判決、函示等 例外。例如:1996年1月1日、86年台上字第123號。 (四)引用外文專有名詞、學術名詞,請翻譯為中文,文中第一次 出現時附上原文即可;如使用簡稱,第一次出現時使用全稱 ,並用括號說明簡稱,後續再出現得直接使用簡稱。例如: 世界貿易組織(World Trade Organization, WTO) (五)圖片、表格分開標號,編號及標題置於圖下、表上。 (六)引註號碼,除有特別用意外,統一放置於標點符號前。 二、引註 一、本刊採隨頁附註(footnote)格式,引用同一著作,如緊接前引 註時,則可使用「同前註」;如其間隔有其他引註時,則以「 作者名,註x書(文),xx頁」方式呈現。 二、大法官解釋、法條條文及行政函釋無須註明日期及出處。 三、引註格式說明如下: (一)中、日文文獻 1. 專書 作者名,《書名》,出版社,出版年月,版次,頁數(初 版無須註明版次)。 例如:黃立,《民法總則》,元照,2001年1月,2版, 231-251頁。 2. 叢書 作者名,篇名,《書名》,出版社,出版年月,版次,頁 數。 例如:王文宇,信託法原理與信託業法制,收錄於《金融 法》,元照,2001年5月,57頁。 3. 譯者 原著,譯者,《書名》,出版社,出版年月,版次,頁數。 例如:H. Maurer著,高家偉譯,《行政法學總論》,元照 ,2002年9月,40-51頁。 4. 期刊論文 作者名,篇名,《期刊名》,年月,卷期,頁數。 例如:李明亮,談胚胎幹細胞,《立法院院聞》,2005年5 月,349期,23-24頁。 5. 大法官解釋、法條 例如: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、民事訴訟法第56條。 6. 行政函釋 例如:內政部(87)年台內地字第876381號函。 7. 法院判決 例如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。 8. 法院決議 例如:最高法院91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。 (二)其他外文文獻 1. 引用其他外文文獻,請依序註明作者、論文或專書題目、 出處(如:期刊名、卷期數)、出版社、年月、頁碼或邊 碼。法律條文及判決之引用依各國習慣。 例如:Radbruch, Gustav, Rechtsphilosophie, 3. Aufl., S. 251. 2. 英文引註:參Blue Book引註格式。
參、參考文獻
正文之後請開列引用書目(限於正文與註釋中援引過之書籍與期刊), 書目請先列中日文資料,再列希文資料;中日文排列請按作者(編者) 姓氏筆畫數,西文請按作者(編者)姓氏字母序。若同一作者有多項參 考文獻時,請依年代先後順序排列。
肆、 稿費計算
每篇文稿之字數,原則上以15000字為限(不含目錄、摘要、註解), 每字以0.8元計算,經刊登之字數如逾15000字,仍以15000字計算稿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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